流水落花 发表于 2007-11-30 17:19:42

所以我觉得是楼主之过也

幽忧左 发表于 2007-11-30 18:06:43

6,各方都没错,错就错就在不适当的时间不适当的地点出现了不适当的事情

没钱,医院免费让你入院.够意思了
人家是个弱智犯者 他的错?

solo_mk 发表于 2007-11-30 18:07:01

医患关系很糟糕

邢育森 发表于 2007-11-30 18:50:59

醫生沒好人
那女人也倒黴
攤那麽個男人。。。。

邢育森 发表于 2007-11-30 18:52:31

我儅醫生的一個朋友說
人家做手術就像工人修機器一樣
也是為了掙工資。。。。。。。。。
只不過別人看了是就人
其實是爲了掙錢。。。。。。。。。

蓝与黑的悲哀 发表于 2007-11-30 21:39:33

单纯从法律上已经不能讨论这件事.法律能解决的只是这样一个实体个案.但是其中折射的问题是法律无法解决.

sjz风之子 发表于 2007-12-1 09:04:05

这本身就是社会体制之过

国米风暴 发表于 2007-12-2 12:20:15

如果患者家属不签同意书,哪个医院敢做。。。。做手术是有风险的。

在手术中,出现的可能性太多了,比如麻醉意外,还有手术中的风险。。。

再者医院已经决定为她进行免费的手术,。。。

错在其家属!~~

pelefein 发表于 2007-12-3 16:50:59

 对“丈夫拒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事件,曹林先生在11月29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指出,虽然“无签字就不能手术”导致了孕妇的死亡,但这个制度本身并没有错。
  曹林先生说,不能丢掉制度理性,不分青红皂白把医院和制度推出来群殴。他认为,特例就是特例,偏执就是偏执,失常就是失常,你无法用一种普遍标准去度量和对号入座地分析。

  将悲剧原因悉数推给那个被曹先生称为“偏执狂”的肖志军,同时,必须承认“制度本善”,哪怕这种制度包含着“点点弊端”,也要一并承受。以曹林先生看来,如果我们这样做了,大概就不会犯“过度阐释”的毛病了,也就归于理性了。换言之,李丽云“一尸两命”,正是这样一种理性的结果。

  这个意思,大体上也符合11月28日北京市卫生局在媒体通报会上的口吻。其新闻发言人发示,李丽云死亡不可避免,但剖宫产手术可能挽救胎儿生命;此外,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失。

  北京市卫生局固然没有“过度阐释”,但这种表态却未必不是“一面之辞”。据11月29日《新京报》报道,卫生部在首次回应“拒签”事件时,就医院是否做到依法执业的问题,卫生部表示,该问题最后要由法律给予裁决。原来,对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那么为什么就有人笃定地认为这个责任必在“偏执狂”肖志军这一边呢?

  曹林先生对“不签字不手术”的做法予以理解。但具体到这起“拒签致死”,真的是对制度的忠实践行吗?难道是制度鼓励医生“见死不救”的?一个病人的生命权就这样交到一个“偏执狂”手中,这是制度所要追求的吗?言及于此,我们至少应当敢于承认,相关制度并非完美到了不需要任何改变的地步。病人命悬一线,然而是否救人这样的问题,却需要“不在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批示,这种“官本位”而非“病人本位”的现象,难道不值得反思吗?然而曹文却以“这是对制度的无知”而回避了。“拒签致死”事件的确是一个特例,但这并不是拒绝舆论解读或评析的理由。“特例”也总有映照进现实之处,它的出现也都会有着现实的原因。

  一对打工夫妇的生存,医患关系的隔膜,医疗制度的弊病,都是这个“特例”产生的土壤。面对这么一个“特例”,“过度阐释”实在是人的本能反应,何至于不能容忍呢?

  在真相没有大白之前,没有人可以判定一切或划定言论的边界,我们必须警惕的,恰恰是以“过度阐释”为由让人闭嘴的想法。



这是我看过的比较欣赏的一篇
其实这只是一个特例罢了
特例就是特例,偏执就是偏执,失常就是失常,你无法用一种普遍标准去度量和对号入座地分析。
国内现在有一个不好的苗头,动辄搬出“国际惯例”"中国人素质"吓唬人,纵尔轻易的拿西方国家横向比较,草率的得出结论,理直气壮地叫嚣,我们的制度有漏洞不合理(所以在选项4里我说话的口气还是多少有点讽刺了),我们的国人素质低下,有污国体,等等

[ 本帖最后由 pelefein 于 2007-12-3 16:52 编辑 ]

蓝黑我的生命 发表于 2007-12-3 16:52:25

楼上的阿姨好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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