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战胜佛
发表于 2006-11-20 15:02:49
<B>软式网球双打规则 第四章竞赛(二) </B>
第四节 接发球(接发球)
第33条:接发球是将有效发球第在第一次反弹后未第二次落地前以球拍击还之意。(接发球顺序)
第34条:接发球顺序如下:
(1)接发球者在右或左发球区接发球,同一局中不得更换接发球顺序。
(2)接发球必须从右发球区开始,然后左右交互与搭配者轮流接发球。(接发球者之失分)
第35条:接发球有下列情形应失一分:
(1)接发球者不能将有效之发球击还对方场区内时。
(2)发球未落地之前,球触到接发球方任何一人之球拍,身体或衣物时。
(3)有效发球在第二次落地前球触到接发球者搭配的球拍,身体或衣物。
(4)被发现违反规则第34条第(1)项规定时,但只限于该分。(有效球之判定)
第36条:
(1)界内球或界外球以球的落点判定之。
(2)凡触到白线的球皆以界内球论。(比赛进行中的失分)
第37条:有下列情形者,应失一分:
(1)击球未直接过网时,但规则第30条(2)条(1)及38条(1)(2)之情形不在此限。
(2)所打之球落在界外时或直接触到裁判员,裁判台,附设器材、设施,搭配者球拍,身体、衣物时,但规则第31条(1)不在此限。
(3)球在第二次落地前,来不及以球拍有效击还对方场区时,(包括因球触到裁判员、裁判台,附设器材、设施等)
(4)球触到球员身体或衣物时,但规则第30条(2)B2及第31条(5)(6)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5)球拍、身体或衣物触到球网或网柱或越过球网(包括球网之假想延长线),但由于击球之挥拍惯性顺势过网或网柱未造成妨害对方或规则第30条(2)项C.及第31条(7)情形者,则不在此限。
(6)球拍、身体或衣物触到对方球场时。
(7)球拍、身体或衣物触到裁判员、裁判台或对方球员之球拍、身体或衣物时。
(8)击球时球拍与球造成连击或球在球拍上有停留状态时,但规则第31条(4)则不在此限。
(9)以离手的球拍击球时。
(10)如球触到球场内之另一个球(该场使用球)或落在场地上的球员掉落之帽子、毛巾而无法有效还击时。
(11)如球拍、帽子、毛巾或任何东西离开了球员而直接触到球网,网柱、裁判员,裁判台或对方球员的球拍、身体或衣物或进入对方场区时。包括球拍一旦落地后再触到在内。
(12)除接发球者外,其余球员在未完成发球前进入场区或逾越边线假想延长线时。
(13)造成妨碍情况时。〔注18〕规则第37条
A.上列各项所指的裁判员及裁判台是指该场地的裁判员及裁判台。
B.因球碰网或风吹使球网鼓起,球员因此触网或球拍空挥而过网时,应适用于本规则(5)而失分。
C.如果击球球员因击球惯性顺势超越球网假想延长线而进入对方界外空地,不算失分否则均为失分。但进入对方场区内时,任何情况均为失分(妨碍)。
D.第(10)所指〝球场内的另一球〞(该场比赛使用球)包括比赛中该球在另一场区,由于风吹到不同场区时的情况。但主审认为球员是有意将该球移动到对方场区时即可视为妨碍。
E.有关发球及接发球的失分。请看规则第32条及第35条。
F.球员为了将落在球场内或界外区的帽子、毛巾或任何东西以球拍、手或脚抛远时,因而直接触到裁判员、裁判台或球网时,适用于(11)而失分(但球不在此限)。
(比赛进行中的有效还击球之特例)
第38条:比赛进行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有效还击。
(1)球虽碰到球网或网柱而进入对方场区时,但规则第30条(2)A.不在此限。
(2)球绕过网柱外侧或触到网柱外侧而落到对方场区时。
(3)在本场区第一次反弹之球碰到球网或网柱,在第二次落地前击还对方场区时。
(4)如球碰到落在场区内的帽子、毛巾或另外一个球仍然能有效击还时。(重赛球)
第39条:除了规则第30条之规定外,在比赛进行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赛球:
(1)因裁判员的判定错误,以致比赛中断时;但应依主审之判定行之。
(2)因突发事故发生而击球受到妨碍时,但应依主审之判定行之。
(3)因双方同时发生失分情况时,但应依主审的判定行之。
(4)主审因特别理由认为必要时。〔注19〕规则第39条
A.(1)是指球员可以击球的情况下,因裁判员的错误判定而使比赛因而中断,不论裁判员已做任何判定,该球很明显为决定性的状态,主审得更正其判定,其情形应由主审判断之。
B.至于(2)〝因突发事故发生〞请看〔注16〕之C.。
C.比赛进行中发现使用非指定球,应从下一球起更正,其以前所得分数均属有效。
斗战胜佛
发表于 2006-11-20 15:04:45
<B>软式网球双打规则 第五章比赛制度</B>
(比赛制度)
第40条:比赛的制度及抽签编排均由主办单位决定之。(比赛的项目及制度)
第41条:比赛的项目及赛制(比赛制度与种类)
(1)项目(种类)
A.个别赛:a.双打。b.单打。
B.团体赛:a.计分赛。b.全胜制。(擂台制)。
(2)赛制(制度)
A.淘汰制
B.循环制
C.A.B.混合制、其它
〔注20〕规则第41条(2)C.
采用混合制度或其它方式比赛时,主办单位应订定规程于比赛前公告之。(胜负的制定)
第42条:比赛之胜负,依下列各款判定之:
(1)淘汰制比赛是参赛的团队或个别组相互比赛,最后获胜者为优胜队(组)。
(2)团体赛之全胜制,比赛前由对抗的两队提出同数组的出赛次序名单,然后依此名单之次序做第一次对抗,以后两队剩余之胜者,再按同样次序做第二次对抗,至最后全胜者之一队为胜队。
(3)团体赛的计分制,由双方提出相同的单数组出赛次序名单,然后按次序各组相对比赛,胜组多的一队为胜队。
(4)循环制的名次,以胜率的高低顺序决定,胜率相同时,则依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A.二组或二队胜率相同时,该二组(队)比赛之胜者为胜。
B.三组或三队以上胜率相同时,则仅比较同胜率者相互的成绩以胜率的高低顺序决定名次。
C.以上A.B.两种方式尚无法决定名次时,仅以同率者依下列顺序互相比较决定之:
a.个别赛:
第一、胜局减去失局其差数较多者为胜。
第二、得分减去失分其差数较多者为胜。
b.团体赛:
第一、胜组减去败组其差数较多者为胜。
第二、总计胜局减去失局其差数较多者为胜。
第三、总计得分减去失分,其差数较多者为胜。
如依上列方式仍无法决定名次时,主办单位得以适当方法决定之。〔注21〕规则第42条
A.关于(1)项
在淘汰制之团体赛中一队球员之缺组未达一队之半数时,经竞赛组长的准许(包含指示缺组置于第几组),即可继续比赛。(但是如有资格限定时,不得以不同资格再组队参加比赛)(在此情况下未能比赛的该组成绩视全败。)
B.关于(4)
1.以(4)B.C.里〝仅比较同率者相互的成绩〞乃〝假定以同率者举行循环赛之意〞。
2.以(4)B.比较后,如尚有同率者时,将除去已决定高低名次者后,再就所剩余队(组)的胜率比较名次。如有二队(组)同率时,即适用(4)A.的规定。
3.以(4)项之A.B.比较后仍有二队之(胜组、败组之差数或胜局、失局之差数或胜分、失分之差数)相同时,以该二队比赛之获胜者为胜。如仍有三队以上同条件时,仅以同条之队(组)以(4)之A.B.C.顺序决定之。
4.项末尾之〝适当方法〞意思就是比赛主办单位公平地选择其中的做法:A.再比赛。B.比较同率者各组在循环赛中之全部成绩(包括胜组,败组之差数,胜局、失局之差数,得分、失分之差数)。C.抽签决定。但是主办单位应事先宣布办法为宜。
5.除大会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在循环制中应赛而未赛完即弃权者,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1)团体赛
(a)一队的球员不足半数以上时,不得继续参加比赛,其已赛的成绩均不列入计算。
(b)缺少球员未达一队之半数时,经竞赛组长认可(包含指示缺组置于第几组)即可继续比赛。(但如有资格限定时,不得以不同资格再组队参加比赛)在此情况下,未能比赛的该组成绩视为全败。
(2)个别赛
(a)在循环赛全部赛程未完之前,不能继续比赛时,其已赛成绩均视为全败。
(b)比赛中途一时无法继续比赛,经竞赛组长认可时,得按其指示继续比赛。但在循环比赛中途未能比赛部分之成绩视为全败。
如上述以外其它问题发生时,得由大会竞赛组长决定之。
斗战胜佛
发表于 2006-11-20 15:05:55
<B>软式网球双打规则 第六章裁判</B>
(裁判员的遴聘)
第43条:(1)裁判人员及裁判长均由大会主办单位聘请。必要时得设审判委员会,并视需要增设球场主任。
(2)正式比赛设裁判长及副裁判长各一人,视其性质可不设副裁判长。
(3)正式比赛中执行裁判员有主审、副审各一人,线审二人为原则。但得视比赛性质可不设副审或线审。(也可增加线审)
(4)审判委员会包括裁判长、副裁判长在内组成之,由裁判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召集人。
(5)球场主任如有必要可决定裁判员人数。〔注22〕规则第43条
在规则第44条里所提裁判长与裁判员各有不同的专责,所以裁判长以不兼任裁判员为原则。(裁判的职责)
第44条:裁判的职责如下:
(1)裁判长(设有审判委员会时为审判委员会,以下皆同)应作规则的解释及规则适用范围之判定。如果裁判长认为有必要,可建议、指导裁判员、球场主任执行。
(2)裁判员除另有任务规定外,主要职责如下:
A.判定的区域
(看下面用线附加之图)
主审:AC,EG,MN,XY
副审:BD,FH,EF,GH,XY
线审:AB,CD
B.其它职责
主审:二次反弹球(TWO BOUND)、连击(DRIBBLE)、持球(CARRY)、直接球(DIRECT)、妨碍(INTERFERE)、触身球(BODY TOUCH)、触(TOUCH )、微触(TIP)、过网(NET OVER)、触网(NET TOUCH)、穿网球(THROUGH)、踩线(FOOT FAULT)、重发球(lET)、重赛球(NO COUNT)、犯规(FOUL)。
副审:二次反弹球(TWO BOUND)、连击(DIRIBBLE)、持球(CARRY)、直接球(DIRECT)、妨碍(INTERFERE)、触身球(BODY TOUCH)、触(TOUCH)、微触(TIP)、过网(NET OVER)、触网(NET TOUCH)、穿网球(THROUGH)、踩线(FOOT FAULT)、重发球(lET)、重赛球(NO COUNT)、犯规(FOUL)。
线审:直接球(DIRECT)、踩线(FOOT FAULT)、触身球(BODY TOUCH)、微触(TIP)、犯规(FOUL)。
C.在无副审或线审时,其职责由主审担任之。
D.如线审人数增加时,他们的职责区域由主审决定之。
(3)球场主任的任务为促进所担当场地之比赛进行,必要时给予裁判员指示和建议。
〔注23〕规则第44条(2)
第(2)项里〝裁判员另有任务规定外〞之任务详述裁判要领中。(裁判职权划分区域图)
(宣告)
第45条:(1)裁判员的判定及比数的宣告方法,详述于附录(2)及(3)。
(2)得分及局数的比数,主审应从发球方先行宣告。
〔注24〕规则第45条
主审如宣告错误,但裁判员和球员(含比赛中团队的教练)未察觉而进行比赛后,才发觉错误时,不得实时中断比赛,须待第一次发球失误或下一分开始前再行更正其宣告。
(裁判守则)
第46条:(1)裁判应互相协调和连击,并依照比赛规则作公正与迅速的判定。
(2)主审在裁判台掌理比赛过程,不仅应尽自己的负责区域做判决外,并对其他裁判人员判定手势加以确认后做清晰的宣告,并记录于记录表。
(3)副审及线审除位于规定位置做应判定的工作外,得协助主审的裁判工作。
(4)在同一比赛中,同一组或团队提出数次的〝暂停时〞,主审认为有违反规则第16条(3)项时,而后得不准其〝暂停〞 。
(5)裁判员的手势另有规定。〔注25〕规则第46条
A.副审或线审对于判定区域之判定以手势转告主审而对于其它职责之判定则以手势配合宣告转告之。
B.主审的判定区域与副审或线审之判定区域相同时,副审或线审应将判定数据提供主审。此时主审应尊重副审或线审的判断做慎重的判决。
C.副审及线审的位置及手势详定于〝裁判要领〞里。(记录)
第47条:记录表的格式及如何填法将另行规定。
〔注26〕规则第47条得分记录表的格式及记录法详订于〝裁判要领〞。
(抗议与裁决)
第48条:
(1)裁判员的判决或宣告如有明显的错误,个别赛时由该组中之一位球员或团体赛时由教练或由该球员提出异议,但只限于该分的异议。
(2)向裁判提出异议时,只能限于该项的异议,并以一次为原则。
(3)若裁判所判定与比赛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有异而不能解决时,得向裁判长提出异议。
(4)对裁判长的裁决不得再度提出异议。
(5)比赛终了球员互相敬礼后不得再提出异议。
(6)教练或球员不得提出更换裁判员的要求。〔注27〕规则第48条
A.对裁判员的得分判定提出异议只限当时,不得追溯既往,事后提出。对分数宣告之异议,应在该局结束前提出,但对于局数之异议,应于次局宣告后提出。
B.当提出抗议时,球员或教练必须有礼貌而且不影响比赛的进行。
(裁决权)
第49条:
(1)对裁判人员判定有异议时,主审召集副审及线番就其判定互相协议后再做公正合理的判决,并将其判决即刻通知球员或有关人员。
(2)关于分数的判决如提出异议时,以主审的判决为终决。
(3)球员或教练向裁判长提出规则的解释和适用的观点时,由裁判长裁决之。
(4)裁判长的裁决为终决,不得更改。
斗战胜佛
发表于 2006-11-20 15:07:04
<B>软式网球双打会则 第七章补充规则 </B>
(暂停)
第50条:比赛中允许暂停情形如下:
(1)有大会(比赛主办单位)指示,而主审认可时。
(2)影响比赛进行的事故发生,经主审认可时。
(3)球员受伤生病,经主审认可时。此种暂停在同一比赛同一人,只能一次且不得超过五分钟,但实在不得已时主审与裁判长协议后得延长五分钟。
(4)向裁判长或裁判人员抗议或提出异议而主审认为有必要暂停时。
(5)除上列情形之外,主审认为必要时。〔注28〕规则第50条
A.如请求暂停,主审认为必要时,其时间以最少限度为原则。
B.球员不许请求暂停修补拍线,应准备替换的球拍。(指导)
第51条:比赛中的指导只限于换场区及将进入最后一局比赛时,但在最后一局比赛中的换场区不得指导。〔注29〕规则第51条
A. 比赛进行中教练的指导,只能在换场区及将进入最后一局比赛时指导,并无因指导而暂停的时间。球员须依照规则第16条(3)规定时间内进行。
B. 大会得在球场中设置教练席,比赛中教练指导球员即固定在教练席旁为原则,不得随球员换边移动。(停止比赛与继续比赛)
第52条:
(1)因气候或其它事故,比赛必须停止或延期时,应以停止以前所有得分及局数的比数继续比赛。
(2)因比赛场地的变更或比赛日期延后时,其场区的选择,应由原来选场区者选择为原则。
〔注30〕规则第52条(2)
比赛延误而在同一天同一球场重新开始比赛时,则应与暂停以前之同样位置,开始继续再比赛。
(规则上的疑义)
第53条:有关比赛事宜如有规则以外的问题发生,而规则的适用不能解决时,应由裁判员与裁判长商量作新的决定。但如事先能预期之情况,应事先明定于〝注意事项〞。
(警告与命令退场)
第54条:
(1)大会总干事认为对大会竞赛进行有不良影响时,可警告或命令该有关系者退场。
(2)被宣告退场者,即丧失大会所有一切权利。
(3)主审认为对其所执行的比赛有不良影响者,得加以警告该有关系者。(罚则)
第55条:
(1)违反大会竞赛规程时,竞赛组长可以判定该一组或该队取消资格。
(2)当主审遇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得与裁判长协议以后,取消该组或该队的比赛资格或宣告对方得胜:
A.球员被通告出场比赛而仍不出场比赛。
B.在团体赛里两队事先提出的相同次序名单,如果一队的球员不按照次序出场时。
C.如果球员或教练对于规则第49条(2)(3)(4)项对裁决权不满意而不服从裁判员的指示,拒绝继续比赛时。
D.球员受伤,虽经允许暂停,但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比赛时。
E.如果球员被主审警告达三次时。
(3)主审可给予球员或教练警告:
A.如果违反规则第16条之(2)项及(3)项时。
B.如果违反规则第17条之(2)项时。
C.违反规则第51条时。或
D.主审以规则第54条(3)项给予警告而无视于该警告时。
〔注31〕规则第55条(1)及(2)项
A.团体比赛违反第55条(1)及(2) ((2)之D.项除外)之任何条款,球员及教练所属之球队,将被取消其资格。
B.一组或一队在竞赛进行时,被发现违反第55条(1)时该组或队将被取消资格并追溯所有先前的比赛。
C.在淘汰制中发现违反规则第55条(1)(2)任何一条,(但(2)之D.除外),即刻取消该组或该队的比赛资格。在循环制中取消资格的该组或该队,其前所有比赛均失格。
D.在淘汰制中由被取消资格之一组或一队,所击败的组或队亦不允许再复活及参赛。
E.有关第(2)D.比赛由对方获胜,但该组前获之分及局数,仍然有效。
F.第(2)E.里「警告达三次」是指所有各种警告总计达三次时。(附则)
1.本规则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2.为顾及比赛,筹办单位可订定更详细的规程。
斗战胜佛
发表于 2006-11-20 15:15:31
<B>以下是引用<I>夜メ星坠之魅</I>在2006-11-20 15:01:07的发言:</B>
有场地和比赛的图片么,没见过软式网球
一些图片
http://img.sports.tom.com/images/kathy/asia2005/sports/softtennis.gif
第四届东亚运动会
http://www.hai-te.com/pic1/413.jpg
http://image2.sina.com.cn/ty/s/p/2005-10-31/U397P6T12D1853850F44DT20051031170529.jpg
http://image2.sina.com.cn/ty/s/p/2005-10-31/U397P6T12D1853843F44DT20051031165449.jpg
东亚运动会软式网球赛况 韩国运动员回球
http://photo.sohu.com/30/89/Img165068930.jpg
中国选手赵颖参加女子软式网球比赛
夜メ星坠之魅
发表于 2006-11-20 15:20:30
<P>就是网球的子项运动,看样子和网球的差别不是很大,最大的差别可能就是球体了</P>
▄︻┻┳═
发表于 2006-11-20 19:47:39
还有这个东东啊,,没听过,,,,悟空MM真强..
乐得很懒惰
发表于 2006-11-20 23:16:25
<P>偶也是第一次看到的说~</P><P>好象还蛮不错的</P><P>偶网球打不动 不晓得这个是不是会比网球好一点捏~~~ 呵呵~~</P>
斗战胜佛
发表于 2006-11-21 10:14:00
<B>以下是引用<I>乐得很懒惰</I>在2006-11-20 23:16:25的发言:</B>
<P>偶也是第一次看到的说~</P>
<P>好象还蛮不错的</P>
<P>偶网球打不动 不晓得这个是不是会比网球好一点捏~~~ 呵呵~~</P>
打不动tennies,就打table tennies好了~~
nnf3jk
发表于 2006-11-21 15:37:14
看了图片,还是没有看懂。。。。到底什么样子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