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活动’应该如何界定?一个人宅在家里看球赛也算‘公共娱乐活动’么”?结果有一位豆友先是正色以告曰:“这个时候少贫嘴了。“卑人诚惶诚恐地解释道:我不是在耍贫嘴,而是认为“公共娱乐活动”这个概念确实很含混,有必要进行厘清,我只是质疑停止转播球赛到底理据何在。该豆友在承认“一个人当然不是公共,足球是属于体育竞技,更接近于艺术,而不是娱乐(狭义的)”后,却又继续正色以告:
“少看了一场球赛,当然可惜,但平时可以看球的时间多了去了,哀悼日不过三天而已,就牺牲这几天就不可以吗?”我相信这位同学心地很善良,看到玉树地震的新闻,心里感到很难过,茶不思,饭不想,恨不得能奔赴救灾现场为灾民排忧解难。这种胞与为怀的良善品质容易衍生出一种虚幻的自我牺牲心理,即心甘情愿地作出某种“牺牲”,籍此在心理上产生与灾区人民休戚与共、同甘共苦的虚拟体验,以增强自己的道德感。作为一种个人选择,这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将这种自我牺牲心理再往前推进一步,基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预设,将之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加诸他人身上,认为别人也应该和自己一样作出某种“牺牲”以示胞与之怀,则是草率而危险的。他们的想法大概是:你们这些没良心的,人家灾区人民死伤无算、受苦受难,你们没能帮上什么忙也就算了,居然还因为看不了球赛而叽叽歪歪耍贫嘴?!连作出这点牺牲都不愿意,你们还是不是人?!
“人民既然是主人,那么对于民众死亡的悼念活动,作为公仆的政府是必须要的,而做为其他公民,政府没有强制其哀悼的权利,其他公民的哀悼必须是自发的而不是强迫的。你可以很悲恸,也可以鄙视那些不参加悼念的人没有同情心,但是你没有权利去强迫他们顺从你的感受。”依我看,如果国务院将“停止公共娱乐活动”的措辞改为“建议暂停公共娱乐活动”,让“停止公共娱乐活动”成为公民的一种自主自觉的选择,于法于情于理都要妥当得多。退一步说,按照国务院的决定,要停止的也只是“公共娱乐活动”,而非所有的娱乐活动,也就是说:个人娱乐活动并不在禁止之列。那么,如何区分“公共娱乐活动”和“个人娱乐活动”,就成为关键的问题了。
要是巴萨大胜国米,我一时高兴起来,难以保持住在哀悼日里绝逼政治正确的凝重肃穆神情,那岂不是自绝于人民了?
不就一天吗?忍忍就完了。
打个比方,邻居家刚有老人过世,人家正在那悲伤着呢,你在家又是唱歌,又是说笑的,不太合适吧?
国家本来就没有很多凝聚力,就指望着借这个事,唤醒下一代的爱国精神呢,理解下了。 ...
chenchf 发表于 2010-4-22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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