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竞争法均要求主管部门对关联企业之间(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止它们利用关联关系垄断市场,限制公平竞争,欧盟竞争法亦不例外。但是在足球比赛中,如果两支具有关联关系的俱乐部球队遭遇,是否会构成竞争法上的“关联交易”行为?ENIC公司是一家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大公司,拥有三家欧洲足球俱乐部的控股权,其中有两支俱乐部球队(雅典AEK竞技队与捷克布拉格斯拉维亚队)取得了1998至1999年欧洲联盟杯赛的参赛资格。欧洲足联宣布由于两支球队所在俱乐部同属一个业主,因此不能在一起比赛,准备取消其中一支球队的参赛资格。ENIC公司不服,认为欧洲足联的举措是限制公平竞争,违反欧盟法律,而欧洲足联则认为,如果让两支相关联的球队同时参加比赛,它们有可能舞弊,操纵比赛结果,从而破坏体育比赛的公平竞争规则。双方相持不下,后来将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仲裁裁决,体育仲裁院认为欧洲足联的举措是武断的,尽管出于体育运动利益的考虑(如在本案中为避免打假球、消极比赛),对竞争进行某种限制,不违反《罗马条约》第85条,但这些限制必须是“必要的、恰当的”,本案中,欧洲足联事实上可以采取其他解决措施,例如通过赛程安排避免让两支球队直接交锋,而不是直接取消某一支球队的比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