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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足球经纪人系列(3)----经纪人有关法律了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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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6 11:58: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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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极其枯燥乏味的,讲的都是些讨厌的文字规章,天啊,为了彻底摸请,我竟然把有关规章都看完了,而且不止一遍。我想,疯了……请对号入座,对此话题无兴趣的朋友请绕行.


(一)


欧洲足球向来以严谨规范的运作著称,而我们却更多听到看到层出不穷的丑闻与内幕:经纪人、电视台、教练、代理公司、赞助商之间多重博弈的妥协结果如何,在欧洲足球的繁荣阶段一直隐藏在歌舞升平下,如今华丽的幕布被无情的扯破,隐藏在水面下的浮冰终于上升,而它的一切一切,都无一不让见者触目惊心。形形色色有执照和没执照的经纪人是转会市场上最积极、最活跃的角色,他们的分量甚至盖过了俱乐部与球员。


由于足球经纪人总体上说,还是一种新兴的现代职业,同时又是一种比较自由化和社会化的职业,因此加强对这一行业的管理,以及这一领域从业人员的自身约束,都是十分重要的。事实上,足球经纪人发展比较迅速和成功的国家以及管理富有成效的体育组织,都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对本国或本项目的经纪人管理的办法。这是足球经纪人刚刚起步的国家和体育组织应当加以借鉴的。
  需要指出的是,加强对足球经纪人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足球经纪人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和繁荣,而不是限制。通过规范管理,明确规则,制定必要的法规、制度和鼓励、推动经纪人发展的办法,对初期足球经纪人的发展,初期足球经纪市场的培育都是很有意义的。


国外足球经纪人的管理


体育组织管理:国际足联设立了专门的经纪人管理部门,并制定了相应的经纪人管理条例,对全行业的经纪人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项目经纪人管理条例,包括对所属各国家协会的经纪人管理提出要求,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负责中介国际间即不同国家协会间运动员转会和比赛事务的经纪人的管理,包括明确经纪人、运动员和俱乐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施监督和裁决等。但国际足联不具体颁发经纪人执照,从事国际转会和比赛经纪事务的经纪人必须经各国家协会批准获得执照后,到国际足联注册以获得国际足联许可证。
  国际足联既管理运动员经纪人也管理比赛经纪人,并分别制定了管理条例。运动员经纪人通常以个体经纪人即自然人的身份注册。目前,经国际足联批准的有资格从事国际间运动员经纪活动的个体经纪人已达400多人,分布在4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英国最多,为67人,西班牙、德国、意大利、法国等都在30~50人之间,亚洲的中国、日本、韩国、沙特、阿联酋等国也都有国际足联批准的经纪人。
    足球经纪人更多的还是在国家层次进行管理。其中政府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对包括足球经纪在内的整个经济事务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发挥监督和调控作用,而体育组织对足球经纪人进行行业管理。


    不少国家的民法和商法中对经纪人都有专门的论述,一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经纪人法。有些国家还在新修改的体育法中增加了针对足球经纪人的有关条款。许多国家的政府对涉及到劳资关系的经纪活动非常重视,因为劳资关系处理不当,往往会导致劳动者罢工,影响国家的稳定。所以,一些国家的劳工法和反垄断法也往往对足球经纪活动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法院也经常处理这些方面的纠纷。据英格兰足球协会官员介绍,在委托人与经纪人出现纠纷时,一般要通过法院进行调解或处理。


国家体育组织或足球协会对从事本行业(项目)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实施直接或间接的管理。


各工会在管理办法上大体一致。 一些国家的足球协会根据本国实际情况,依据国际足联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国内经纪人队伍,主要负责国内球员的转会,同时制定了具有约束力的经纪人管理条例,包括经纪人条件及活动范围,组织管理,中介行为准则,佣金标准,违章处罚等。如英格兰足球经纪人由英国足球协会竞赛委员会管理,1998年度在该委员会注册并且有资格从事英格兰各俱乐部之间球员转会的足球经纪人为26人。
  在职业足球开展得最为成功的意大利,由意大利足协负责足球经纪人的管理。意足协制定了《经纪人管理条例》,批准足球经纪人名单,并成立了专门的经纪人事务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务。该委员会由包括经纪人协会的代表等多方面的人员组成。
    还有一些国家则通过自律性的经纪人协会进行具体管理工作。这些协会往往与该国的足协密切合作,参与经纪人的资格认定、资格考试、争议仲裁等,在经纪人的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管理制度和内容


资格审定制度:经纪人从业资格通常根据申请人的自然条件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方面考察。
  一般说来,对申请足球经纪人的自然条件要求并不十分严格,本国公民或在所在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没有犯罪和违反体育法规的记录,具备基本的文化程度(如高中毕业)和一定的经济实力,都可申请从事足球经纪人职业。
  此外,足球经纪人一般不能同时在相应的体育组织内任职,也不能与这些体育组织存在伙伴关系。体育组织的官员和雇员必须要等原工作结束一定期限后才能申请成为经纪人。
  除满足上述条件,有些体育项目的申请人还必须通过特定的经纪人行业考试。考试一般由相应的体育组织、行业协会或者两者共同组织。
  例如国际足联规定,申请获得国际足联经纪人许可证的面试由本国足球协会组织,由国际足联发布考试大纲。考试或考察的内容主要是申请人对该项目及其管理规定的熟悉程度、对有关法律的掌握和运用、以及是否具备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等三个方面。经纪人考试一般每年都要进行,合格者颁发证书,有效期通常为2~5年。
  申请人通过考试后,再经过一个专门机构进行资格审定。意大利足球经纪人的资格审定权在意大利足协设立的足球经纪人事务委员会。


注册登记制度:申请人经资格认定后,须到相应的组织或经纪人联合会注册,并同时交纳注册费。有些国家实行年度注册制度,经纪人须接受年审,并交纳年度注册费。


为了保护自身及其成员的利益,许多组织规定经纪人只有在取得其承认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其名下的比赛或代理其名下的运动员。


保证金制度:在申请注册的同时,申请人一般还须在注册机构指定的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押金来约束经纪人履行义务,规范经营。经纪人一旦违约,将从其银行保证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作为罚款;之后经纪人还必须立即在银行内补足这笔钱,否则将被取消经纪资格。
  国际足联规定的保证金数额为20万瑞士法郎,意大利足协规定其国内足球经纪人的保证金是7000万里拉,英格兰足球协会类似的规定是3万英镑。


由于经纪人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滋生经纪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因此保证金制度是利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经纪行为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和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为保障经纪人和委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足球经纪人在实施代理前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将责、权、利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委托合同书通常包括双方基本情况、服务范围、经纪期限、佣金支付、合同终止、争议解决等条款。
佣金制度:足球经纪人在完成其经纪活动后有权得到合理的报酬,即佣金。根据不同的代理事务和项目,佣金有不同的支付标准和方式。


按比例收费:这是最常用的收费方式,经纪人按事先谈好的比例从运动员收入中提成。


代理运动员与体育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运动员名字或形象的商业开发,包括转会、广告、赞助合同等,佣金比例较高。足球经纪人在这方面的佣金可达15%。
    针对不同的代理事务,采用不同的佣金标准,一方面有助于建立职业体育中较为稳定的劳资关系,保护运动员和职业体育组织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能鼓励经纪人积极开发运动员的商业价值。近年来,在足球经纪人的实际操作中,越来越多的运动员与经纪人经过协商,根据获益情况,确定基本佣金和激励佣金两个不同标准,以调动经纪人进行商业操作的积极性。


如果由经纪人公司代理,佣金提成比例则更大。


仲裁制度: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时,通常的作法是请有关的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运动员工会、体育组织的仲裁机构或体育法庭都可成为最终仲裁者。
  在一些职业联赛体系较完善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委托人与经纪人出现的纠纷除了涉及运动员比赛资格问题外,主要根据有关的公共立法提请法院按司法程序或诉诸仲裁处理,体育组织一般不介入。


违规处罚制度:对足球经纪人的违法行为,轻者有通报批评、经济制裁,重者要取消成员资格、责令停业、甚至吊销执照、给予刑事处罚等。


培训制度:一名成功的足球经纪人必须具备很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许多体育组织和经纪人联合会在举行经纪资格考试前,要组织申请人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集中在相关法律法规、市场营销、经济合同、公共关系和行业规范等多个方面,使得申请人初步具备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接受继续教育也是足球经纪人保留从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和提高方式,经纪人须参加每年一度的培训,了解运动员收入的发展趋势、新出台的相关法律、重大经纪案件的审议等。
  以上制度的确立,保证了足球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通过以上体制和机制上的管理,以及一系列规章制度的保证,既为希望从事足球经纪人这一行业的人们提供了机会,铺设了入门的道路,也为他们日后的规范操作提供了权利义务的保障以及按市场规律办事的准则,同时,还规范了国际、国内的足球经纪人市场,保护公平竞争,从而从总体上促进了足球经纪人和足球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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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7)Allievi

我是:所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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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31 17:07:28 |只看该作者
<P>的确看得吐血了</P><P> 看来小墨迹一伙不简单啊</P>
我很失望,二号强盗头子居然逃过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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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7)Allievi

24号头号退休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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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30 23:43:38 |只看该作者
楼主好厉害,哪里弄来这些资料,很经典.
举世浑浊而我独清,众人皆醉而我独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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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atore

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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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6 17:24:05 |只看该作者
谢谢MM提供材料。不过仍然有很多经纪人对这个条例未必清楚,投资一个天才少年,等待他成名时分成,不单在足球圈里是个现象,在篮球圈里也很常见。很多不具备资格的实质上的经纪人也由此产生。
INTER是今生唯一的选择,蓝黑是世上最美丽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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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6 12:00:01 |只看该作者
(三)<P></P></P>
<B>声明:比较枯燥乏味的章章归归,看的人会昏忽忽,建议有兴趣人看之,无兴趣就免看,免得吐血</B>。<P></P></P>
英格兰足球经纪人管理条例<P></P></P>
定义
 1.1“经纪人”是指代表委托人进行谈判、 提供咨询或者在以下任何一个方面为委托人进行代理,并以此获得报酬的人。
 1.1.1运动员注册的转变
 1.1.2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条款
 1.1.3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条款
 1.2“国内执照”是指在英格兰担任经纪人的执照。
 1.3“持照经纪人”是指根据这些规定的有关条款获得执照的经纪人,或者是由这些经纪人经营和管理的公司。
 1.4“获得国际足联执照的经纪人”是指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经纪人管理规定”,被授予执照的经纪人。
 1.5“委托人”是指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雇佣经纪人的俱乐部、教练员、官员或者运动员。
 2.除此之外的特殊情况
 以下人员可以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作为经纪人
 2.1如果代理的是某一个委托人而不是一家俱乐部, 与该委托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可以成为这名委托人的经纪人。
 2.2除非被其职业机构禁止,律师可以做经纪人
 2.3获得国际足联执照的经纪人
 3.一般规定
 3.1除了第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
 3.1.1任何委托人都不能雇佣没有获得执照的经纪人。
 3.1.2任何俱乐部都不能与没有获得执照的经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他们不得按此规定进行正常的委托代理。
 3.2委托人违反规定雇佣经纪人,委托人要承担其雇佣经纪人行为和疏忽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如果委托人根据第二条规定,雇佣无需获得执照的经纪人,这类经纪人的违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于委托人来承担。
 4.申请和颁布国内执照
 4.1只有是自然人的经纪人才能申请国内执照,以下人员不能申请:
 4.1.1俱乐部的官员或足球职业联盟俱乐部的官员
 4.1.2由个人单独或与一个或更多的合伙人, 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某一个俱乐部或者职业联盟俱乐部发行股票的10%以上。合伙人的规定参照足球协会章程第4部分第4款的规定。
 4.2国内执照的申请由专门的委员会与足球协会和足球联盟共同处理。
 4.3申请时,要完整地填写由委员会认可的表格,并按规定上交这些表格, 还要交一笔由这个委员会规定的申请费。
 4.4一旦收到申请,秘书处必须在14天内把有关复印件下发到有关俱乐部,由俱乐部对此提出意见。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必须要考虑俱乐部提出的任何意见。
 4.5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请之后的28天内,委员会必须做出决定。在此期间,可以要求申请者接受面谈。
 4.6委员会与足球协会和足球联盟共同决定是否向申请人颁发或拒绝颁发执照, 他们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如果申请人的申请被拒绝,或者根据7.2.2条,执照被终止或被取消,该经纪人自被拒绝颁发执照、中止或者取消执照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4.7如果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执照,在正式颁发前,获得执照的经纪人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笔存在英国开户银行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是3万英镑,保证金要支付给英国足球协会。
 4.8当持照经纪人未能根据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时,职业联盟有权强制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4.9如果根据本条例和英国足球联盟的规定,保证金被扣除而不足3万英镑,经纪人的执照就要被终止,直到足球联盟认可其保证金的数额重新达到以前的水平。
 4.10颁发给申请者的国内执照的有效期由委员会与足球协会和足球联盟共同决定。如果持照者死亡、精神错乱、破产或者被确定有犯罪行为,委员会慎重地认为他不再适合持有国内执照,可以使该执照提前终止。
 4.11国内执照不能进行转让。
 5.委托人与持照经纪人的合同
 5.1委托人与经纪人之间合同以及出现的合同变动都必须是书面的。
 5.2委托人与经纪人之间合同的有效期不能超过2年
 5.3委托人与经纪人之间的合同不能指定或转让。
 5.4这类合同必须明确地阐述持照经纪人能够获得的、委托人支付的报酬标准。
 5.5委托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七天内,把这些合同和变动(如果有)的复印件提交到英格兰足球协会。
 5.6足球协会必须保存合同涉及到的委托人和持照经纪人各方的名册。俱乐部、教练、官员和运动员以及持照经纪人会得到相应的通知。
 6.持照经纪人的行为规范
 6.1持照经纪人必须要随时保证自己的道德和职业规范, 并且要最大限度地保持公正和公平交易。
 6.2持照经纪人在交易中只能代理某一方。
 6.3持照经纪人不能代理或试图代理已与另一持证经纪人签定合同的教练员、官员或运动员。
 6.4持照经纪人必须要严格遵守与委托人所签合同的条款。
 6.5持照经纪人只能从其委托人那里收取费用,这些费用必须是合理的,而且要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报酬标准进行计算。
 6.6持照经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包括向媒体发表声明)去引诱或者试图引诱已被俱乐部或足球联盟俱乐部雇佣的教练、球员或者其他雇员,让他们违反与俱乐部所签合同的有关条款。
 6.7不论是委托人还是持证经纪人,在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守并且要全力保证遵守比赛规则、足球协会规定、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规则以及双方应该遵守的所有规定,不能鼓励或促使另一方或其他人员违犯这些规定。
 6.8持照经纪人必须要尽力维护足球协会所组织比赛的名誉,要防止有损名誉的行为发生。
 7.处罚
 7.1根据有关规定,委员会有对持照经纪人提出质疑的权力。出于这一目的,委员会可以要求持照经纪人到场,提供相关的书籍、信函和其他材料。
 7.2根据足协章程第一部分关于仲裁委员会权力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
 7.2.1要求持照经纪人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7.2.2终止或取消持照经纪人的国内执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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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6 11:59:03 |只看该作者
(二)<P></P></P>
<B>声明:比较枯燥乏味的章章归归,看的人会昏忽忽,建议有兴趣人看之,无兴趣就免看,免得吐血。</B><B><P></P></B></P>
<B>国际足联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B><B><P></P></B></P>
导 言
 1. 本条例的管理对象是代理不同国家协会间运动员转会事务的运动员经纪人。
 2. 本条例第一、三、四、五章均适用于国家协会。
 3. 国家协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自行制定内部的运动员经纪人管理办法,但只适用于该协会所在国家内的球员转会。同时,国家协会所制定的条例必须由国际足联认可,必须包含上述第2款中所提到的基本原则。
 总 论
 第一条
 1. 运动员和俱乐部必须使用咨询者的服务,由咨询者在其与别的运动员或俱乐部谈判时代表他们及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从事此种业务的咨询者(以下称运动员经纪人)必须持有国际足联颁发的执照(所有类型的转会)或其所属国家协会颁发的执照(只适用于国内转会)。
 2. 运动员和俱乐部不能雇用无执照的运动员经纪人。
 3. 当运动员经纪人是该运动员的近亲,或运动员、俱乐部的经纪人是其所在国家或居住地的注册律师时,以上第2款不适用。
 授 予 执 照
 第二条
 1. 任何想从事运动员经纪人的自然人必须向所属国家协会提写书面申请。居住不确定者可向合法定居国的协会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只有在该国居住五年以上才具备申请资格。
 2. 申请人在提写书面申请时,必须附上司法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良好声誉的证明文件。
 3. 只有自然人才能申请该执照,公司或组织不能申请。
 第三条
 1. 提写申请人有犯罪记录或名誉有问题者不能获得批准。
 2. 在申请人能够证明其罪行减轻不至具有任何危害的情况下,由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委员会依情特别处理,该机构对此拥有最后决定权。
 第四条
 在国际足联、联合会、国家协会、俱乐部及与这些机构有关联的组织中担任工作者不能申请运动员经纪人执照。
 第五条
 1. 国家协会应在接到申请执照者的书面要求后决定该申请是否能予以接受。
 2. 有关国家协会应通知申请执照被接受者进行面试。
 3. 被国家协会拒绝的申请人可以向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机构做出最后裁决。
 第六条
 1. 国家协会通过面试以确定申请人是否:
 (a)对有关的足球管理条例(国际足联、联合会以及运动员合法居住国家协会的有关运动员身份和管理的条例)有足够了解;<P></P></P>
(b)对民法(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和义务(合同法)有足够了解;
 (c)具备为运动员或俱乐部提供咨询服务的一般能力。
 2. 有关国家协会负责安排面试,并符合下列要求:
 (a)国家协会应专门指派一名官员执行面试。
 (b)国家协会应另派第二人(可以由委员会成员中选出)在场。
 3. 国际足联应发布基本大纲,指导各国家协会进行面试。
 4. 国家协会不得收取以面试为名的费用。
 第七条
 1. 面试结束时,有关国家协会应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上第六条第1款的要求。
 2. 如果不符合,申请人可以要求进行第二次面试,由不同于此次的官员主持,在场的另一名观察员也要与此次不同。
 3. 如果申请人在第二次面试中又遭失败,国家协会应告知该申请人,并拒绝发给其执照。在这种情况下,该申请人一年之后才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4. 如果一年之后,按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第三次面试中失败,他可以要求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委员会进行面试,并做出最后裁决。
 第八条
 1. 面试结果是公开、透明的,有关国家协会应该通知申请人,并将其材料呈交国际足联和其所属的联合会。
 2. 有关联合会及国际足联有权拒绝申请人获得经纪人执照的要求。决定一旦做出,则申请人不能从事这项工作。国际足联拥有该事物的最后决定权。
 第九条
 1. 没有遭到国际足联拒绝授予执照的申请人,须在银行存入价值20万瑞士法郎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必须在瑞士存放。
 2. 只有国际足联有权支配经纪人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可以用来弥补由于经纪人活动违反国际足联条例所引起的一切损害。保证金数额(20万瑞士法郎)并非是赔偿受害方损失的上限。
 国际足联应与卷入争议的国家协会或者联合会共同协商。
 3. 一旦经纪人的银行存款由于上述原因被动用,该运动员经纪人应立即补齐全部的银行保证金数额。保证金额数不满时,该经纪人执照将被停止。
 4. 欲起诉运动员经纪人一方须向国际足联递交书面报告。申诉须在事情发生后12个月内或涉及经纪人停止活动6个月内提出。
 第十条
 1. 获得所在国国家协会承认的运动员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建立银行保证金。
 2.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保证金数额要达到承担最多颁发三个执照的风险。持照者须为上述提到组织的合法好成员,同时也通过了以上第六条提到的面试。获得执照的经纪人名字须写在以上提到第1款中的保证金上。
 第十一条
 1. 在有银行保证金收据的情况下,国际足联应向申请人颁发运动员经纪人执照。该执照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2. 国际足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运动员经纪人的统计,并将名单转发给各国家协会及联合会。
 注册运动员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P></P></P>
第十二条
 有执照的运动员经纪人有如下权利:
 (a)与没有或不再与任何俱乐部有协议的球员签订合同;
 (b)受运动员或俱乐部委托代理其谈判或签订合同;
 (c)从事运动员所委托的任何事务;
 (d)从事俱乐部所委托的任何事务。
 第十三条
 1. 运动员经纪人在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合同之后,可以在以上第十二条的规定下从事运动员或俱乐部的代理或帮助其管理有关事务的活动。
 2. 此合同以两年为限,到期后可以在协议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续约。
 第十四条
 有执照的运动员经纪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a)严格遵守国家协会、联合会和国际足联的有关法规和条例。
 (b)保证在每一次所参与的转会活动中遵守上述提到的要求和规定。
 (c)不与有合约在先的运动员接触,劝说其违反合约或者不履行合约中规定的义务。
 (d)在同一桩转会中只代表其中一方的利益。
 第十五条
 任何滥用权利或是没有履行法规中所含义务的运动员经纪人应该受到处罚。有以下几种处罚方式:
 (a)起诉、检查或者警告;
 (b)罚款;
 (c)吊销执照;
 (d)撤消执照。
 以上几种处罚可以并用。
 国际足联是唯一有权使用以上处罚办法的组织,且拥有最终决定权。
 运 动 员 的 义 务
 第十六条
 运动员如想接受运动员经纪人的服务,只能找按照上述要求取得执照的经纪人。
 第十七条
 1. 运动员雇用无执照经纪人时,国际足联有权:
 (a)在该运动员后来可能发生的合约争议中考虑这个因素;
 (b)处罚该运动员:
   起诉、检查或警告;
   不多于5万瑞士法郎的罚款;
   12个月内不准上场比赛的纪律处罚。
 以上几种处罚可以并用。
 2. 上述处罚办法仅由国际足联使用,国际足联拥有最终决定权。
 俱 乐 部 义 务
 第十八条
 1. 俱乐部若想与运动员达成服役协议,必须与运动员本人或者有执照的运动员经纪人谈判。
 2. 俱乐部向另一只支俱乐部支付运动员的培养或发展费时,应该将钱直接汇到那支俱乐部,而不能部分或全部地转给经纪人,做为给经纪人的报酬也不行。
 第十九条
 1. 任何违反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俱乐部要受到如下处罚:
 (a)起诉、检查或警告;
 (b)停止其管理部门的全部或是部分工作;
 (c)不多于10万瑞士法郎的罚款;
 (d)停止其进行国内及国际间的球员转会;
 (e)停止其参加国内及国际举办的足球活动;
 以上处罚可以并用。
 2. 以上处罚仅由国际足联使用,国际足联拥有最终决定权。
 特 殊 条 款
 第二十条
 1. 结束活动的运动员经纪人必须将执照归还国际足联。如果不这样做,执照将被取消,并进行官方通告。
 2. 国际足联应及时通告结束活动的运动员经纪人名单。
 3. 运动员经纪人结束活动(归还或收回执照)6个月后才能收回保证金,以防第三方起诉。
 第二十一条
 国际足联机构中的运动员身份委员会,将负责与这些条例实施有关事物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1. 如国家协会欲建立国内球员转会的运动员经纪人管理条例,必须采纳类似于前面提到的面试制度。
 2. 有关国家协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要求银行保证金,数额不少于5万瑞士法郎。
 最 后 条 款
 第二十三条
 该条例不能解决的问题将由执行委员会处理,不上法庭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际足联的执行委员会在1994年5月20日采纳了这个条例,并于1995年12月11日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足联执委会
 比赛经纪人管理条例
 原 则
 第一条
 允许经纪人承办比赛
 第二条
 组织归属不同联合会球队之间比赛的经纪人必须持有国际足联颁发的执照。
 第三条
 1. 组织同属一个联合会球队之间的比赛必须获得该联合会的正式承认。
 2. 联合会可以颁发该组织自己的执照。
 3. 当联合会有自己颁发的执照时,居住或其总部设在该联合会管辖范围内的经纪人必须先取得该联合会的执照,才能获得国际足联的经纪人执照。<P></P></P>4. 如果联合会没有自己颁发的执照,经纪人可以直接由国际足联获得执照。
 国际足联执照
 第四条
 想获得国际足联执照以组织比赛的人应该向国际足联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
 1. 申请比赛执照经纪人所居住或其总部所设国家的协会应该在申请中附上书面文件以确认:
 (a)申请执照者有着良好的声誉
 (b)本协会不反对该申请人成为组织比赛的经纪人
 2. 有关国家协会有责任对申请进行审核。
 第六条
 在申请书中,经纪人应该正式宣告自己完全遵守本条例的各项内容,国际足联法规有关申请的规定,并接受条款中的所有条件。
 第七条
 只要符合上面的要求,秘书处就应该将申请呈交国际足联执委会。
 第八条
 1. 申请一旦经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经纪人须提供5万瑞士法郎(数额不同)的银行保证金。该保证金必须由瑞士银行开出。
 2. 保证金用来赔偿经纪人由于自己活动而造成合约另一方的损失。赔偿总额不局限于保证金的总数,照实际损失计算。
 3. 经纪人只有在正式告知国际足联其停止活动(归还执照)3个月之后,且这段时期里没有受到合约另一方的起诉时,方能取出保证金。
 第九条
 一经收到保证金,秘书处应立即颁发执照。
 第十条
 取得执照的经纪人应严格遵守下面第三章中有关执照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第十一条
 经纪人的执照不可转借他人使用。该执照不属于可以协商、借贷或买卖的商业资产。   
 国际足联执照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国际足联的比赛经纪人执照授权经纪人组织隶属不同联合会国家队或俱乐部之间的友谊赛或巡回赛。
 第十三条
俱乐部只有在获得其国家协会的认可后,才能进行分属不同国家协会两俱乐部之间的比赛。
第十四条
 当两个俱乐部或两个协会之间进行的直接比赛无组织单位时,就后者而言,原则上持照经纪人经授权可组织比赛。
 第十五条
 经纪人代理俱乐部、国家协会或个人从事活动时,应书面确认委托关系及其代理内容。
 第十六条
 经纪人的受托任务必须以有关各方签订合同的形式书面写清楚,合约方各持一份。
 第十七条
 有效合同必须与第十六条一致,包括以下内容:
 (a)合约方交通费和基本生活支出;
 (b)合约方净补偿的总数额(扣税后);
 (c)比赛取消时的处理方法;
 (d)合约中应该出场的运动员没有出现时的处理方法;
 (e)有关合约方应表明自己知道这些条例,并且遵守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
 国际足联经纪人所获得的佣金不得超过其代理俱乐部或国家协会谈判数额的10%。合同中有高于此规定的佣金属无效。
 第十九条
 1. 出现国际足联申请条例中第十六条4款的情况时,国际足联可以进行干预,以保证合约经纪人和球队履行约定条款。
 2. 如果合约一方能够证明其由于经纪人的活动而蒙受损失,执委会可以动用经纪人的银行保证金对相关方面进行赔偿。
 3. 如果某经纪人不断地出现问题,执委会可以取消其执照。
 4. 没有完成任务或不能履行合约条款的国家协会或俱乐部,也要受到生效法规和条例的处罚。
 第二十条
 国际足联负责与这些条例实施相关的事物的监督管理机构为国际足联执行委员会。
 活 动 终 止
 第二十一条
 1. 国际足联经纪人必须在终止活动后立即归还执照。
 2. 秘书处应根据以上第八条3款的规定归还经纪人的保证金,应不带有任何偏见地执行第八条和十九条的规定。
 最 后 条 款
 第二十二条
 条例中没有提到而发生的事由执委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最早于1991年6月13日被采纳,然后于1995年5月31日做了补充和修改。新规是在1995年6月1日起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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