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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是不是有法律效应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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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09:49:43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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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赫,我来说几句吧,虽然你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你在公司工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一年的时间后还在继续工作的话,就已经和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你们之间形成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不知道你具体签订的保密协议内容,假设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都涉及到了吧,上述条文已经清晰的解答了你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不泄露其商业秘密,或者跳槽到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的话,这个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你并没有太大的惩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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