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鞍山药案开先例 极可能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B>
鞍山田径学校运动队集体使用兴奋剂一事案发于8月8日,两周之后,事件在媒体曝光,24日,总局相关单位随即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进展,并宣布此事的调查结果第二天就将出台。国家体育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温文在通气会上意味深长地说:“这也是类似事件中首次在尚未做出处罚前便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这并非此次鞍山集体服药事件创下的第一个“首次”。如果调查属实,此案所涉及的人数,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最终的处罚都将足以写入中国反兴奋剂工作的历史。国家体育总局在23日的新闻公报中对此事的定义为:“性质非常严重,影响十分恶劣”,口气空前严厉。而一天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主任赵健的话则更让当事人战栗:“如果违法,我们将考虑司法介入。”这句话的背后,隐藏深意。事实上,根据2003年发布的《反兴奋剂条例》相关规定,如果兴奋剂案件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如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总局的新闻公报中,已经明确指出:“此次事件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青少年运动员的身心健康。”
前后联系,司法介入似乎已成必然。但据悉,在中国反兴奋剂历史上,还没有过因“兴奋剂事件”而入狱的先例。不仅如此,即便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也很难找到相关的案例。就此,辽宁当地媒体也请教了几位资深律师,可是谈到“因为兴奋事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命题时,几位律师都纷纷表示了疑问。在研读了《反兴奋剂条例》以及联系相关法律条文之后,有律师表示“目前对兴奋剂事件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还缺少法律上的足够依据。”那么,即便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可否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一号令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法律制裁呢?法律专家分析:目前这些条例、文件及相关法规都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只有一个那就是《刑法》。而考虑到涉案人员大都在18岁以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专家分析:“其中明确说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它所依的‘法’正是《刑法》,前提是‘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是要有证据的,而光凭给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就说责任人‘构成犯罪’显然欠妥。”
不过律师同时也承认,即便刑事责任很难追究,而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一号令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兴奋剂事件的责任人还是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无论如何,只要相关调查结果出台,等待相关责任人的都将是严厉的处罚。总局方面原本计划25日便公布调查结果,但辽宁方面已经表示无法在这个时间提交调查结果。结果可能将在一周后才能公布。而在24日的新闻通气会上,总局宣传司副司长温文称:“我们希望促成事件能向相对较好的方向发展。能够通过事件本身的结果让更多的人对这种滥用兴奋剂的行为深恶痛绝。媒体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8-28 11:21: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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