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众商业银行表示:地震震毁房屋按揭仍需偿还
核心提示:近日,关于按揭贷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响的问题,在社会上激起热烈辩论。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人民网5月17日报道 近日,关于按揭贷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响的问题,在社会上激起热烈辩论。有意见认为,贷款房屋若在地震中遭受全损,则贷款者可不必支付余款。
为此,记者走访了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答案,即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银行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房屋抵押贷款属于消费贷款的一种。从民法看,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但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事实上,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
事实上,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也显示,抵押品灭失且消费者不能再提供可替代的履约保证,双方可以经过协商终止贷款合同的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在保险范围内,则银行有权从保险理赔金中一次得到相应于未结本息的补偿。对因消费者的原因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致使银行未能得到全额补偿的,消费者仍负有付款的责任。
显然,作为商业公司,银行是不可能主动免除债务人还款义务的。那么,房贷险能否为地震受灾房屋买单呢?答案也是遗憾的。根据我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保险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保险公司风险增大的情况下,按揭贷款者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等方式,同协商保险公司重新确定保险条款。可是,这对已经发生损失的房屋显然于事无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记者经查阅后发现,美国在1973年通过的《洪灾保护法案》就要求,在易受洪涝侵袭的地区,贷款机构发放的抵押贷款必须附有洪涝灾害损失保险;而日本在阪神大地震之后也出现了购买地震险的浪潮,房屋地震险的普及率由2.9%上升到了20%。由此大幅降低了因自然灾害造成抵押品灭失而产生的违约风险。
目前,大部分银行明确表示,鉴于地震灾区的巨大损失,出于社会责任方面的考虑,银行短期内不会对逾期还款者罚息。对于未投保的受损房屋,预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出资帮助修复。但是,由于我国开展房屋按揭的历史还很短,期间遇大规模自然灾害的情况也很少,无论在法律制度和实际操作中都留有不少空白,因此不排除今后出现争议的可能性,还期待国家政策进一步明朗。(证券时报) (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张若斌) 地震??唉!还钱!还钱!还钱!“商业银行”叫嚣了,“商业银行”叫嚣了!不要给灾区人民任何的机会。
伟大的中国的“商业银行”!他继承了“吸血鬼”的光荣的传统。黄世仁、周扒皮、南霸天在这一刻灵魂附体!“商业银行”一个人他代表了“吸血鬼”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在这一刻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不是一个人! 我 认为很正常 那么,那些在灾难中失去生命的储户,商业银行是否会把钱还给谁呢? MD,银行,保险公司都把风险给规避了,总之不管什么都让老百姓来承担了,干!
还看到有人鼓吹地震会导致房价上涨,都发国难财能不涨么?无语了。
以前还会喊空谈误国,实业兴邦,现在都只会说在商言商了! 商业社会。。。。。。。。 原帖由 率真自我 于 2008-5-17 11:18 发表 http://bbs.inter.net.cn/images/common/back.gif
那么,那些在灾难中失去生命的储户,商业银行是否会把钱还给谁呢?
顶!!!!!!!!!!!!!!!! 不能这样说 ,假如一家人都挂了的话,那他们的按揭不也一样不用还了吗?
任何事情都要分两面来看…… 彻底无语了。。。说实话。这点钱,对银行方面来说是小钱。可是现在对个人来说说不定是天文数字。难道你们真的要把人家逼上绝路?让人家上吊自杀? 这种贷款一般都是房产抵押吧 那就让银行接收抵押的那个房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