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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关注】周继红于芬分赃不均事件(终于准备诉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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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1:05: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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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出于芬PK周继红背后根源问题 掌门纷争频爆为何

  “掌门人”是个颇具武侠色彩的称谓,不知何时盛行于中国体坛。无论是成就斐然的主教练,还是说一不二的领队,亦或是权倾一方的官员,统统被媒体称为“掌门人”。其实,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许多竞技项目的成就无不凝聚着“掌门人”的心血,但随着“掌门人”职能从只抓竞技转化成如今的大权独揽,人事争端和经济纠纷等丑闻也成了“掌门人”制度的附骨之蛆。在我国后奥运时代,中国体坛“掌门人”制度何去何从值得深思。

  早期的“掌门人”不管财务

  北京社会科学院体育研究员金汕介绍说,在上世纪50年代中国体坛就出现了所谓的“掌门人”。比如1951年成为中国足球队首任主教练的李凤楼。当时,李凤楼不仅要抓球队的日常训练和比赛,还要谋划中国足球的长远发展。后来曾任中国足协第一任主席的李凤楼,为新中国足球事业的创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金汕介绍,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篮球、排球等运动项目中,像李凤楼这样的“创业型掌门人”并不少见,比如曾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起执教中国男篮十多年的钱澄海,还有一手将中国女排打造为世界劲旅、创造五连冠辉煌的袁伟民等。

  这些“掌门人”大都是各运动项目的主教练,在训练计划安排、技战术制定、用人和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都是绝对权威,这为原本十分落后的中国竞技体育在短期内达到较高水平提供了高效率的工作机制。金汕表示:“从历史上看,掌门人为中国体坛创造的成绩是应该值得肯定的。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掌门人’制度,中国竞技体育的起步可能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和阻碍。”

  其实,当时的“掌门人”制度与现代体育发达国家的操作方式很相似,比如著名足球教练穆里尼奥执教英超切尔西队时,球队的训练比赛都是他一人说了算,甚至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疯狂挥霍,但俱乐部的经营却与他无关,而他的资金往来也受俱乐部董事会的监管。至少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我国“掌门人”是基本上没有经济大权的。

  金汕介绍,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重奖世界大赛冠军的现象还没有出现,各运动队也几乎没有商业赞助,除了国家下发的正常训练津贴和比赛奖金之外,运动队的财务状况非常简单,“掌门人”并不需要把精力花在财务管理上。

  “掌门人”添了“脏活儿”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以后,我国体坛的“掌门人”逐渐进化,到现在,已集政策制定、技战术研究、人事管理甚至经纪人、CEO等角色为一身。金汕表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竞技体育得到的发展资金、奖金、赞助金也越来越多。

  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像中国乒乓球队蔡振华、羽毛球队李永波、射击队许海峰、体操队黄玉斌等少壮派大项目“掌门人”,也出现了像马俊仁这样靠女子中长跑这“一招儿鲜”而名满天下的传奇教练。

  这一时期,中国的多数运动队都明确了总教练或主教练负责制,总教练或主教练的权力范围涵盖了全队的训练、竞赛、人事、财务等所有内容,但也相应的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对全队的运动成绩负直接责任。随着总教练或主教练的权力、责任同时被加大,“掌门人”的地位已经名副其实。

  不过,在这一时期最引人关注的还是中国竞技体育成绩的大幅度提高。正如人们在奥运会上所看到的,在运动成绩上,大多数“掌门人”都交出了出色的答卷。

  中国乒乓球队正是在蔡振华入主之后,真正确立了全球霸主地位;李永波则是在中国羽毛球队正处在危难之际执掌帅印,但他很快将羽毛球打造为中国军团在奥运会上的夺金大户。

  在中国射击队、体操队,以及后来的跳水队,许海峰、黄玉斌、周继红等人均给人留下了精明强干的印象,中国军团在这些项目上的传统优势地位不断增强。

  除了中国体操队曾在2004年奥运会上仅得1枚金牌而未能完成夺金任务外,在几个“掌门人”形象抢眼的运动项目上,近4届奥运会都顺利完成了夺金任务。蔡振华、李永波、黄玉斌、周继红等人的名望,对于中国观众来说远远超过很多奥运冠军。

  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运动队或运动员获得世界大赛金牌、尤其是奥运会金牌后,得到的各类奖金也越来越多。各路商家也纷纷开始找中国优秀运动队或各项目体育明星代言产品,“掌门人”的日常工作中也就多了“分钱”这样的“脏活儿”。

  各类纷争源于监督机制缺失

  随着“掌门人”权利的增长,各运动项目中的人事斗争和经济纠纷也开始频频曝光。马俊仁与王军霞师徒反目;李永波与李矛的纠纷;周继红与田亮、于芬水火不能相容……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著名女子中长跑选手王军霞在退役后表示,自己与教练马俊仁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其实,当时王军霞不满马俊仁支配自己的奖金已经是公开的秘密。“马家军”掌门人马俊仁与自己培养成名的运动员,在奖金分配上产生无法弥补的分歧,并最终导致王军霞以退役的方式表示抗议。

  此后不久,中国体坛又爆发了国家羽毛球队教练李矛等人举报总教练李永波账目不清一事。作为羽毛球队的“掌门人”,李永波手握经济大权,在奖金分配上的做法引起李矛等教练的不满,并最后告到了国家体育总局高层。这起争端以李矛等教练的下岗、出国而告终,也使得李矛这位培养出多名世界冠军的优秀教练,不得不在最近10年漂泊海外,无法为国效力。

  周继红与田亮的恩怨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之后一直是体坛一大焦点事件。田亮作为一名世界级的跳水运动员,却遭到国家队的排斥,因为中国跳水队“掌门人”周继红对田亮不服从组织纪律的行为不满。在事件陷入僵局之际,舆论中有很多声音希望周继红能暂时以国家大局为重,搁置个人因素,重招田亮归队,田亮本人也多次表达回归国家队的心愿,并在全运会上以冠军的成绩证明了自己的实力,但事情的结果仍然是田亮不得不在竞技生涯的黄金期被迫退役。

  今年以来,前国家跳水队副总教练于芬又公开检举周继红存在私吞奖金的问题,尽管国家体育总局官方已经发表了澄清声明,但于芬却希望借助法律手段查清跳水队账目的真相。

  于芬的这一强硬立场在外界看来是向中国体坛的潜规则叫板。这个潜规则就是,某个运动项目的掌门人因为掌握着人事和经济大权,某些潜在的利益自然随之而来。

  在吉林体育学院院长宋继新看来,“作为一个运动项目的掌舵者,即所谓的‘掌门人’不能过于追求利益感。”宋继新表示,由于现行的总教练、主教练负责制缺少监督机制,这就容易滋生出一些不良现象。

  开始打破“家长制”传统模式

  2004年雅典奥运会之后,从中国乒乓球队总教练岗位上卸任的蔡振华,开始尝试在乒乓球队实行教练竞聘制和运动员参加国际大赛的选拔制。

  蔡振华当时表示,国乒队要打破“家长制”的传统模式,走科学、民主的发展之路。

  率队参加北京奥运会的国乒男队主教练刘国梁、女队主教练施之皓均是在竞聘成功后走马上任的。同时,国乒队参加北京奥运会的男女各3名队员也都是在通过队内选拔赛和参考了队员的国际排名后获得的奥运资格。

  尽管在外界看来,国乒队的做法形式大于内容,但这却是中国体坛“掌门人”制度可能走向终结的征兆。

  在实行教练竞聘制和运动员参加国际大赛的选拔制之后,运动队的人事大权将不再属于某个个人,而改由考核方式实现,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杜绝运动队“掌门人”滥用职权的状况发生。

  据业内人士介绍,人事权对于一些运动项目的“掌门人”来说就是生财之道,由于国家队的所有运动员均来自地方队,而地方队都希望国家队能尽可能地使用自己输出的队员去参加奥运会,为了达到令国家队选派自己队员的目的,一些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就会在奥运会前主动向掌握人事权的“掌门人”示好。

  不过,教练竞聘制、运动员参加国际大赛实行选拔制等政策,目前还无法在中国彻底执行。

  比如国乒队在实行运动员选拔制之余,仍保留教练员选派运动员的决定权;比如中国羽毛球队总教练李永波就公开表示,运动员选拔制在中国羽毛球队无法实行,因为中国羽毛球队为了尽最大可能战胜国际对手,就必须派最强的运动员出去比赛,而实行选拔制就很有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通过选拔赛产生的运动员并不是最优秀的选手。

  解决缺陷须完善举国体制

  金汕表示,“掌门人”这个角色在中国体坛应当不会很快消失,因为事实证明“掌门人”这个制度是有成果的,在现在这个环境下,也会继续发挥作用。但“掌门人”制度的确暴露了一些弊端,尤其是在人事和财务问题上。

  要规避这一弊端,宋继新认为,中国现行的举国体制就必须进一步完善。

  “最近发生的于芬检举周继红这件事,表面看是经济纠纷,本质上反映的却是制度问题。”宋继新说,“中国代表团在北京奥运会上取得51枚金牌,这证明了举国体制的优势,但我们不能没有忧患意识,举国体制再有优势也需要完善。对‘掌门人’在人事、财务等方面没有监督机制,这肯定需要完善;各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主要领导应转变意识,一些运动队的细节、具体的工作不是管理中心必须要管的事情,制定战略方针、掌握宏观大局才是管理中心主要领导应该思索的问题;另外,要让高校和社会力量参与到竞技体育中来,增强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渠道和竞技人才选拔的竞争氛围,以此建设多元化的举国体制,也可以避免现在存在的一些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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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4)Giovanissimi

梅阿查的牙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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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3:14:5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蓝黑黎明 于 2008-10-28 14:00 发表
没一个好鸟。。。她俩换个位置估计也是这个结果[w004]

精辟!!
百度,为什么在南京大屠杀悼念日,你要审核我们的爱国贴,但是小日本的帖子,你却随便通过。为什么,我们百姓说真话的权力都没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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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17)Allievi

内拉祖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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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3:47:18 |只看该作者
有点肥皂
有点搞笑
[ecms3]
〓〓天蝎深红刺,剧毒摧敌心,赤焰焚我志,纵横天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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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5:09:12 |只看该作者
中国体育界也开始象娱乐界一样遍布黑幕。。。。[ecm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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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5:42:51 |只看该作者

监察局澄清不实传言 回复于芬法律信表态定会严查

11月4日,清华跳水队总教练于芬委托律师,就“检举游泳中心倾吞百万奖金”一事再次致函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三天后,于芬教练的法律顾问王兆峰律师,向新浪体育透露了“检举门”的最新进展。
  “在电话中,监察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收到了于芬11月4日发出的律师函。事监察局非常重视此事,表态一定会严查,目前这件事正在调查中。待调查结果出来后,一定会给于芬教练一个明确的答复。”在发出律师函的第三天,王律师今日致电监察局,询问对方是否已经收到了律师函并得到了满意的答复。
  当游泳中心于11月3日发表的四点最新声明之后,“于芬与游泳中心”之争引发了全国媒体的大讨论。在11月5日,《新京报》发表的一篇名为《于芬向体育总局发出律师函 》的文章中,这样写道——监察局是否会重新审核游泳中心的账务?接受采访时,一位女性工作人员用“不可能”作答。
  这是否真能代表监察局对“于芬检举”一事的态度呢?答案是否定的!“同时他们还表示,网络上传言监察局不查的消息不知道从什么地方而来。”王律师透露,监察局的相关负责人在电话中澄清了不实的传闻。于芬教练在得知监察局的表态之后很是欣慰,“事情总算是往好的方向开了个好头。”
  无独有偶,一位网名为“绝顶无憾”的网友,在博客文章上也透露了总局对此事的最新回应。在名为《总局给纳税人的回答》一文中,如是写道——带着诸多疑问, 11月6日下午5:00左右,本文作者终于打通了辗转求得的体育总局领导刘鹏局长秘书的电话。在表明自己身份之后,带着几分质疑,询问直入话题:“我们很疑惑,于芬委托律师向总局递交了律师函,请求监察局给出正式查处结果。为什么在媒体上出现体育总局以不可能再调查给与拒绝的声明呢?”电话那头刘鹏局长的秘书很是吃惊:“这件事情现在影响很大,我们一定会严查此事,给大家一个交代。现在是有人检举我们内部人员出现问题,请大家放心,我们一定会按照法律正规程序查处,相信在不久一定会给公众一个说法。至于网络上说我们不查的消息不知道从什么地方而来,而且我们现在已经对此事高度重视,而且调查在进行中。”最后,体育总局刘鹏局长秘书还对千万支持中国跳水和中国体育的热心观众表示感谢。
  被问道监察局是否表示将在何时得出最后的调查结果时,于芬教练表示乐观地等候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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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15:46:09 |只看该作者

于芬奖金代领重要证人出现 称从未领钱怀疑签名盗用

  此前游泳中心做出的四点回应中,除了重申中心在奖金发放程序和金额上都没有违规,首次提到了五名代领人的身份:其中有4人当时来自于清华大学跳水队,另一人是当时与清华大学跳水队在同一场地训练的跳水教练员。

  随后,于芬披露了其中一名代领人的姓名。“监察局调查说有一个叫吉勇的代我领了好几笔奖金,但我找到他时,他却坚持称自己从未帮我领过奖金。今年6月9日,他甚至已经写下了书面的证明来说明这一点。吉勇本人还专门到游泳中心查对了他在代领奖金时的签名,但看到的只有复印件。这让他本人也觉得很蹊跷,他怀疑是自己到游泳中心领取清华跳水队队员注册证时的签名被人盗用了。”

  吉勇的证词对该事件有莫大的推动作用,眼看着该事件越来越明朗化,于芬表示:“如果事情像吉勇所说并没有代领奖金,那么最终就有可能走入司法程序,而他也会在法庭上作为证人之一佐证,而被告当然就是游泳中心了,因为他们说的与吉勇的话已经完全不吻合了。不过,我现在还在等待游泳中心的回复才能决定下一步的打算。”

  “我们始终不希望把事情闹大,希望事情能尽快有一个圆满的结局,否则这样下去对国家跳水队,甚至中国体育都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但如果总局监察局还不能给大家一个合理的答复,我们将不排除诉讼法律的可能性,而且在于芬陈述的情况属实的前提下,官司的胜率很大。”至于何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还给自己一个公道,于芬的代理律师王兆峰表示,只有通过行政手段不能解决时,才会考虑司法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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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idente

邪恶的小正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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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3 13:03:25 |只看该作者
澄清就等于是承认了~~~
一期荣华一盃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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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5 11:58:50 |只看该作者

造访监察局吃闭门羹 于芬律师坦言信心和焦虑同在

等待是一种怎样的滋味?憧憬着、甜蜜着、煎熬着……如果让于芬委派的王兆峰律师来形容此时的等待,它会是“有信心但有焦虑”。有信心,是因为在11月4日再次向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发出律师信后,得到了相关负责人“一定会严查”的表态;有焦虑,是因为今日他委派助手来到监察局办公室,只得到了因为“领导出国未归”工作人员不方便透露的最新消息。

  “距离我们给监察局发出律师信又是十天过去了,除了表示会严查之外至今没有向我们告知有任何进展。也许他们私下也在做着调查工作,但至少从形式上看监察局的态度不积极,这让我们的信心有所动摇。”当十天前再次致函监察局后,除了王兆峰律师主动致电负责人得到“一定会严查”的表态,期间没有收到关于调查有何进展的消息,“7号我给相关负责人打电话时他正在机场,今天去到办公室,那里的职员告诉我们说领导要下周一、二才能回来,领导不在他们也不方便说什么。”

  尽管不能就此得出监察局因领导出差暂停了调查,但王兆峰律师认为至少目前来看,要想得到监察局关于“检举门”的最后调查结果,恐怕又得要多等待几天。

  随着事态的进展,“于芬检举游泳中心倾吞百万奖金”一事争论的焦点暂时从奖金代领人是否合法转移到了奖金数额的计算上来。在清华跳水队总教练于芬看来,仅以伏明霞一人为例其奖金就近110万;在游泳中心看来,并不认可于芬的算法,比如“于芬提到的20万所依据的是2006年的新规定,并不适用于2000年获得奥运冠军的伏明霞。”双方再次各执一词。

  在王兆峰律师看来,不论是新是旧,都要按照规定来办,“如果他们认为于芬教练对于伏明霞的算法是错误的,那么就请游泳中心按照当时的算法给出清单来,并且证明奖金是按时发放没有拖欠的。更何况不能用伏明霞的例子以点带面,毕竟于芬教练指导的运动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06年之后出成绩的。”但王律师同时也坦言按照总局关于教练员奖金发放的规定,把于芬教练赢得的奖金准确无误地计算出来并非易事。因为每个队员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所得成绩、执教时间、国家奖励的比例等计算都很细致,“但还是可以算出来的!”

  “为跳水事业苦心经营多年的优秀教练无法回归国家队,甚至应得的合法收入都受到侵害。有成就的教练尚且如此,更多沉默的大多数他们的权利又如何保障?”电话那头的王律师正苦苦追寻问题的答案,如果下周依旧等不到来自监察局的正式回复,他不得不开始为付诸法律做好各项准备。

  经验丰富的他还考虑到了法院不受理的可能性。“阻碍是会存在的,但我们要做的是积极争取、行使我们的权利。同时,也不要那么悲观,我们不相信公民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却告诉无门!”最后,谈到“检举门”的前景和此时的心情时,王兆峰律师用“有信心但有焦虑”一言以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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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7:20:14 |只看该作者

于芬要上诉到底不惧诬陷说 律师质疑监察局不作为

 在游泳中心于11月17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于芬举报并对跳水队的奖金发放提出质疑时,于芬和她的律师正在体育总局监察局讨要说法。

  于芬的律师在晚上的新闻发布会上对体育总局监察局的不作为表示了不满。

  他们首先描述了事情的经过。于芬的律师王兆峰说,“针对今天游泳中心的说明我们认为这样的答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从内容上也是不严肃的,更是不尊重举报人的。在于芬的材料中涉及到了周继红,她是游泳中心的跳水队主要负责人,也是主要经手人,势必要涉及到对游泳中心财务情况的调查。我们是向监察局进行的举报,但是直到今天为止,监察局也没有给予我们任何书面答复。我们今天去要求监察局给予我们一个回答,结果他们说在4月14日的电话中已经给予了我们正式答复。根据举报方面的有关法律,在举报人举报后,应该在6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而监察局所谓的电话答复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游泳中心的说明和监察局的所谓电话正式回复,于芬的律师团表示不能接受,于芬的律师韩梅说:“我们会继续要求监察局按照法律程序给予我们一份正式的书面答复,如果我们对这个答复不满,将会向上一级提起告诉,裁决还不满,我们还可以向更高级别去上诉。但是眼下,首先是监察局必须给我们明确的说法。”

  于芬说:“我没有仔细看今天游泳中心的声明,到目前为止所谓的声明都是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发出来的,而没有任何是给我们的。在我看来他们的每一次声明都是有变化的,从5个人代领到今天变成4个人,原来监察局的人跟我说,根据他们的调查,我的奖金都给我了,都领了,今天又说有2万多没领,以后的变化呢?”

  “在我举报后,闫立升监察局副主任说让我去谈一谈,问我是否住在北京,去了之后,他给我念了一份清单,说根据他们的调查有18笔奖金,其中有给了我的,有代领的。当时我就跟他说这个我没拿,那个我不知道,这个人我没委托他人领。但是3天后,监察局告诉我说,他们去跳水队调查,游泳中心说你们不能总听于芬一面之词,所以总局领导就商量后把这个调查交给了游泳中心自己去做。我考虑了后回复监察局说可以,但是希望他们在调查结束,给我正式说法的时候有监察局以及游泳中心的人在场,一起来当面对质进行。但是我今天去他们就说已经早就和我说了,已经电话答复我了。”

  于芬的律师韩梅说:“我去了监察局三次,今天是第三次,监察局负责同志接待了我们,我们不认同他们的做法。在今天还在谈话的时候,游泳中心就发了一个答记者问。到目前为止,网络上发布的任何声明、说明,都是以游泳中心名义发的,而我们是向监察局举报,游泳中心能否代替监察局呢?”

  最后有记者问,在今天的游泳中心新闻通气会上,中心的长期法律顾问邓群曾表示,帐目清楚之后,如果周继红确实存在于芬举报的一些问题,需要由监察局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监察局本身没有司法审判裁决权利。当监察局如果做出初步调查周继红没问题,可以向于芬通知情况。而于芬由于缺乏证据支持,甚至涉嫌侵犯名誉与诬陷。

  对此,于芬和他的律师都笑着说,你们觉得他这么说有什么依据?我们是依法举报,按照法律程序在走,他们这么说有什么依据?愿意告就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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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7:21:17 |只看该作者

于芬提4大质疑:存款数额方式矛盾 代领人亲口否认

11月17日傍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四楼的小会议室里,于芬和她的两名律师王兆峰、韩梅,以及清华大学的一名法学院副教授王新黄召开了一个小的新闻发布会,对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在11月17日下午发布的《游泳中心关于对于芬奖金发放情况说明》提出了四个质疑。

  质疑一:18万的存款是招行卡还是交行折?

  游泳中心所发的情况说明中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已经由清华跳水队工作人员代领,形式为银行存折;”

  说明原文为:于芬同志对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奖金180305元存在疑问,认为我们留存单据上的数字与实际存入银行的不符。通过向银行核实当时我中心的存款底单,该笔奖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折,并非于芬同志所说的16.8万、13万或者19万。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存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与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

  对于游泳中心的这一描述,于芬现场拿出了一张湖北武汉的招商银行卡说:“我10年来只领取到过一张奖金卡,没有任何的存折,而且这张卡里的钱只有13万多。”

  看到这一情况,现场记者们都很奇怪,因为游泳中心下午出示的存折凭证是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的,有记者立刻拿出了现场拍摄的那一张游泳中心出示的存款凭证照片,上面还有于芬的签名。

  于芬在记者的笔记本上看到这张拍摄的存款证明后大为吃惊,对自己的名字也在上面更是直接否认有此一回事, 她指着照片上自己的签名说:“这根本就不是我的签名。”

  从双方的描述中可以总结出,2001年跳水队应该给于芬办理了一个存折,这个存折已经于2001年7月销户的。不过于芬并没有看到这个存折,她只是在此后得到了一张招商银行的银行卡。

  于芬说,因为当时代表国家队比赛,因此经常会把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跳水队帮助办理一些事情,在当时的银行开户制度下,别人帮助她办理存款或者销户都是可能的。但是存折上的金额和于芬所得到的招商银行卡的金额完全对不上。而这张卡是2007年7月后,跳水队某工作人员交给她的。

  从于芬的描述中可知,双方在奖金存款的方式和这一笔奖金的数额上存在描述的不同,游泳中心在今天出示的存款证据以及解释并不能让于芬感到满意,而是让事情本身变得更加纷乱。

  质疑二、吉勇的签字和吉勇的否认领款

  在游泳中心的声明和于芬的描述中还有吉勇代领款的问题。

  游泳中心今天的声明说:至于于芬同志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的问题,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

  对此,于芬说:“吉勇告诉我说,当时找他来进行调查,只是说来调查他的这个名字是否是他签的,而并没有问他是在哪里签的,为什么签,也就是说只就名字的真假进行了调查。而我手里有吉勇的书面和录音证据,表示他从来没有代我领取过这所谓的四笔奖金,而且他后来看了这四笔奖金签名前的队员,有些甚至不是我的队员。”于芬引用吉勇的话说,你的队员我都知道,有的不是你的队员我怎么代领,怎么签字?

11月17日傍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四楼的小会议室里,于芬和她的两名律师王兆峰、韩梅,以及清华大学的一名法学院副教授王新黄召开了一个小的新闻发布会,对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在11月17日下午发布的《游泳中心关于对于芬奖金发放情况说明》提出了四个质疑。

  质疑一:18万的存款是招行卡还是交行折?

  游泳中心所发的情况说明中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已经由清华跳水队工作人员代领,形式为银行存折;”

  说明原文为:于芬同志对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奖金180305元存在疑问,认为我们留存单据上的数字与实际存入银行的不符。通过向银行核实当时我中心的存款底单,该笔奖金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为于芬的活期存折,并非于芬同志所说的16.8万、13万或者19万。经上级部门调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并销户,在存款底单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证号与我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时的底单是一致的。

  对于游泳中心的这一描述,于芬现场拿出了一张湖北武汉的招商银行卡说:“我10年来只领取到过一张奖金卡,没有任何的存折,而且这张卡里的钱只有13万多。”

  看到这一情况,现场记者们都很奇怪,因为游泳中心下午出示的存折凭证是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的,有记者立刻拿出了现场拍摄的那一张游泳中心出示的存款凭证照片,上面还有于芬的签名。

  于芬在记者的笔记本上看到这张拍摄的存款证明后大为吃惊,对自己的名字也在上面更是直接否认有此一回事, 她指着照片上自己的签名说:“这根本就不是我的签名。”

  从双方的描述中可以总结出,2001年跳水队应该给于芬办理了一个存折,这个存折已经于2001年7月销户的。不过于芬并没有看到这个存折,她只是在此后得到了一张招商银行的银行卡。

  于芬说,因为当时代表国家队比赛,因此经常会把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跳水队帮助办理一些事情,在当时的银行开户制度下,别人帮助她办理存款或者销户都是可能的。但是存折上的金额和于芬所得到的招商银行卡的金额完全对不上。而这张卡是2007年7月后,跳水队某工作人员交给她的。

  从于芬的描述中可知,双方在奖金存款的方式和这一笔奖金的数额上存在描述的不同,游泳中心在今天出示的存款证据以及解释并不能让于芬感到满意,而是让事情本身变得更加纷乱。

  质疑二、吉勇的签字和吉勇的否认领款

  在游泳中心的声明和于芬的描述中还有吉勇代领款的问题。

  游泳中心今天的声明说:至于于芬同志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的问题,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

  对此,于芬说:“吉勇告诉我说,当时找他来进行调查,只是说来调查他的这个名字是否是他签的,而并没有问他是在哪里签的,为什么签,也就是说只就名字的真假进行了调查。而我手里有吉勇的书面和录音证据,表示他从来没有代我领取过这所谓的四笔奖金,而且他后来看了这四笔奖金签名前的队员,有些甚至不是我的队员。”于芬引用吉勇的话说,你的队员我都知道,有的不是你的队员我怎么代领,怎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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