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以下是引用<I>骆驼刺</I>在2007-11-11 14:13:24的发言:</B>
<P>为什么丝绸和f4greg俩人!要把我的话上升到cn这个层面上呢!?!</P>
<P>在24号!我好象也只是个普通会员吧!?难道我就不能"言论自由"下?</P>
<P>呵呵!</P>
呵呵,本来太忙,只是来看看,不想再回帖.本来对贵坛斑竹在批注中轻率地认为我引用契约论不够贴切感到遗憾,不想再在贵坛无谓地耗费时间.但我同时也不想因为我的帖子加精的问题而让斑竹受委屈,所以今天兄弟不才,就陪这几位可爱的仁兄走两步吧.
丝绸之路 板油口诛笔伐,主要目的应该就是想证明这篇帖子不够精华,这一点我无法反驳,因为贵坛精华的标准如何我一无所知.
但丝提出的根据却让人大感困惑,简直匪夷所思.
丝的回帖很多,这点先深表谢意.但由于时间关系,呆会要陪人出去吃饭,所以就只说要点,不计其余了.
按照我的理解,最核心的一点,就是"错误地"引用了卢梭的契约论.为什么是"错误地"呢?这位仁兄异常愤慨地告诉我们:卢梭原文标题很清楚 "社会"契约论.既然是"社会"契约,引用来作为球队管理层面的论据,岂非大谬不堪?
在这里,我想告诉丝老弟一个最基本的写作常识:文章中引用论据往往有很多种用途.
其中当然也包括丝老弟,以及f4greg等仁兄明确无误地,发自内心地,情绪异常地,但惟独没有事实依据地告诉我们的:扯虎皮做大旗.
"扯虎皮"这样的事的确有人会做,我要说我不是为了"扯虎皮"才打搅人家卢先生的,能证明吗?显然不能.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什么叫"酱缸文化"??我坚定地,万分恳切地认为,这几位仁兄一定不是"酱缸"里的某一勺"酱",更不是比较劣质的那勺.
幸亏,我还有的说.不过这里又涉及到一个非常浅显的文化常识问题:无论是自然科学领域,还是社会科学领域,无论是多么权威的著作或者学说,它都一定经不起时间的考验.不要误会,这里说的"经不起",不是说历史一定会证明这部著作或者这种学说是错误的(虽然也经常会有这种情况发生),而是说,历史一定会证明它是"浅显的","简陋的","粗糙的","幼稚的".................
不是要贬低卢梭,也不可能因此而贬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的"历史价值",而是要澄清它的"现实价值".就好比牛顿的三大定律,当初多牛啊,多威风啊,多高深莫测啊,现在不过是在一个普通高中生的知识范畴之内了.呵呵,"扯虎皮"?? 兄弟我虽然水平极其有限,但要扯的话,谅也不至于去扯这张霉烂不堪,鼠吃虫打,没剩下几根毛的两百多年老皮的哟.偷偷地告诉您几位:下次我可能会扯康德的"三大批判"的哦,这张皮还新鲜些,而且是我高中时代读过的,记得也更清楚些,赶紧的,查资料去吧.
那列位看官又要问了,不"扯虎皮"你拉人家卢梭出来干嘛呀.关于这个问题,我初中的语文老师告诉我,写文章引用名著名言,主要还是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就好比我外甥问我什么是NBA联赛,我会告诉他就是姚明打球的地方;当然了,也可以是为了将原著的思想加以引申为我所用,比如说,卢梭说"社会契约论",我们可以把它引申到球队的管理层面上来.而且后来我年纪渐长,开始明白,这后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假如我们引用原著都要求分毫不差,不得有任何更为深刻,更为现实的发展,那这本原著所要表达的观点将何以得到发展呢? 我们现在是不是还要守着牛顿的绝对时空观不放呢?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也是在批判继承牛顿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那么是不是因为老爱同学没有严格按照三大定律的原意来解释世界,就要把现代物理学全盘推翻呢?
退一万步说,"社会契约"和商业活动中的契约之间真的就有不可逾越的天堑吗?两个有着极深渊源的概念竟要被如丝老弟这样断然地割裂开,那么顺着老弟这样的思路,我们不得不得出如下令人非常遗憾的一些结论:千万不要把女人的血输给男人,或者相反,因为"男人"和"女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尽管他们身体里有些基因完全相同;至于在冷血飘的贴子里好象看到费戈的腿里竟然要植入金属,这怎么能行呢?竟然还说手术"非常成功",弃丝老弟的高论于不顾,悲哉.
有一点非常值得注意,丝老弟的帖子里竟然说"合同只会规定你的薪水,你法定的各种权利,但是我让你不让你当经理,合同如果没写,那就和契约没有任何关系",真是奇了怪了,我宁愿相信像老弟这样的高才一定是由于疏忽大意才这么写的.
在这里给一些非法学专业的板油补充一些基本的法学常识:丝该句中的"法定的各种权利"一般是不用在合同中规定的,因为顾名思义"法定"嘛,法律规定就行了,何必脱裤子放屁,合同里再费笔墨呢?那么再照丝老弟说的,合同里规定的就只剩下薪水了,可我亲眼见过职业球员和球队签定的合同书,好厚的一大本哦,只规定薪水?? 这得多少薪水啊."合同如果没写,那就和契约没有任何关系"吗?听丝老弟的口气,很像个没迈入过社会的学生啊,如果稍懂法学的话就应该明白,有些合同权利是隐含在法律规范或者合同条款中的,或者是在法律原则中体现的,这些其实在签定契约之前就已经被法律推定在契约中了.唉,我现在真不知道该劝你去补补基础理论知识,还是多去参加实践,不要坐而空论,也许两样都需要吧.
其实丝老弟诸多帖子中类似的幼稚之处还有不少,但也就不再一一回复了,我的学生看到我在做这种幼稚的工作恐怕都该笑话我了.扫盲呢这是.
至于丝老弟关于社会契约的那些大论,我也就不再一一指摘了,一个中学生略加提点在图书馆里也能找到那些基本的概念性东西,至于其中有没有纰漏,有没有缺陷,那就不是几句话能说的清了,因为要想在基础的权威著作或者国家法定的教材中挑出明显的错误,着实不易,但我看不出这些东西和我的文章有什么直接联系,似乎只是说明了丝老弟有本事找到社会契约论的相关概念,当然了,会用这些东西,说明老弟还是具备基本的理解能力的,但这就像是学电脑的刚学会了开机关机,继续努力吧,加油.
另外请允许我对丝老弟自称"磊落男子"的做法深表同感,敢将自己在知识结构与思维能力方面如此巨大的缺陷赤裸裸地暴露在众人眼前,并且还一而再,再而三,兄弟我给你加件衣服,你还非硬扯下来,这份磊落,这份执着人所难及,真叫愚兄相形见愧.
至于 一叶萧寒 老弟的帖子,虽然在概念的理解方面比前面几位更加糊涂,但总算是开始关注我的原文了,而不像丝老弟一样,只顾玩他自己也并不擅长的概念游戏.不过时间也到了,今天肯定是不成了,以后有时间再讨教吧.
以上戏言而已,如果站在对面的是隔壁或者尤文的人,我恐怕也就不会这么客气了.
大家同属蓝黑,点到为止,和气为贵,为了我一个客人让CN的各位兄弟自相争吵,实在惶恐之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11 19:34: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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